國內電信業龍頭中華電信
在100年5月時推出
HiNet光世代50M銷售方案
宣稱「下載DVD僅十二分鐘」
半年間吸引三十三萬多人申請
結果100年8月
媒體報導與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
指實際上網速率根本未達50M的一半
公平會介入調查後認為
中華電信報請核備的50M速率規格
只是指線路速率
與下載DVD資料的「資料傳輸速率」不同
最後以廣告不實裁處
而最高行政法院綜合認定
中華電信確有誇大不實情形
審酌中華電信最近三年營業額達一千八百億規模
多次違反公平交易法紀錄
認定公平會重罰500萬於法有據
不過中華電信辯稱
有在廣告網頁說明
「使用光世代五十M產品的速率規格
不等同於實際上網速率」等文字提醒消費者
但現在既然已判決定讞
只能尊重、依法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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