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電信業龍頭中華電信

1005月時推出

HiNet光世代50M銷售方案

宣稱「下載DVD僅十二分鐘」

半年間吸引三十三萬多人申請

 

結果1008

媒體報導與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

指實際上網速率根本未達50M的一半

公平會介入調查後認為

中華電信報請核備的50M速率規格

只是指線路速率

與下載DVD資料的「資料傳輸速率」不同

最後以廣告不實裁處

 

而最高行政法院綜合認定

中華電信確有誇大不實情形

審酌中華電信最近三年營業額達一千八百億規模

多次違反公平交易法紀錄

認定公平會重罰500萬於法有據

 

不過中華電信辯稱

有在廣告網頁說明

「使用光世代五十M產品的速率規格

不等同於實際上網速率」等文字提醒消費者

但現在既然已判決定讞

只能尊重、依法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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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astitot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